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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 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75号
  • 【发布日期】1994-03-09
  • 【生效日期】1994-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 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
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75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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