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太湖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办秘[1994]23号
  • 【发布日期】1994-03-16
  • 【生效日期】1994-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太湖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太湖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3月16日水利部办秘[1994]23号通知印发)



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在太湖流域和浙江省、福建省闽江以北(含闽江)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太湖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订流域内跨省、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

(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太湖流域直属工程和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调度工作。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

(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

(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直辖市重要水工程;

(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机构

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2.水政水资源处(规划处)

3.计划基建处

4.财务处

5.人事劳动处

6.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

监察、审计、党群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事业单位机构

1.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

2.综合经营管理中心(处级)

3.规划设计室(处级)

4.苏州管理处(处级)

5.太湖监测管理处(处级)

6.防汛调度中心(处级)

(三)企业单位

1.太湖水利水电开发公司

2.劳动服务公司

三、人员编制

太湖局事业编制为422人。

(一)局机关编制90人。

(二)局属事业单位编制332人。

太浦河、望虞河上的主要枢纽接收前,太湖局编制暂按180人控制。

(三)局领导职数为5人。

局机关职能部门正、副领导职数及局属二级机构副局级以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企业编制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