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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94]6号
  • 【发布日期】1994-04-08
  • 【生效日期】1994-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

(幼女)过程中
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儿童罪或者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199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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