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4]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两部系统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涉及到两部有关职责问题,要按《协商意见》做好各自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密切协作。今后凡因职责分工不清,发生矛盾和纠纷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协调不一致时,报建设部和地质矿产部进一步协调,统一明确后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
为使建设部和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互相衔接,搞好分工协作,保证两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在新一届政府任职期内,一定要把两部间的分工协作搞得更好,并就职责分工方面的有关问题商定如下:
一、建设部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地矿部的意见。地矿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提出审查意见。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是地质勘察的组成部分,地矿部是全国地质勘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也是工程勘察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和基础资料来源,建设部是综合管理全国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地矿部予以指导。
三、关于地下水资源的取水管理按国务院审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办理。
四、两部以上述原则为基础,分别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促进有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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