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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4〕10号
  • 【发布日期】2004-01-13
  • 【生效日期】2004-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 2003年11月)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推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实施范围

全市69家拆迁实施单位,包括市属拆迁实施单位10家,城区拆迁实施单位44家,郊区县15家;其中,24家为事业单位,45家为企业单位。(见附件一)

二、清理整顿具体意见

1、保留已经获得省建设厅批准的30家拆迁实施单位(见附件二)的拆迁资质。其中,12家由市编办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各区县拆迁安置办公室,由市编办下文撤销玄武、鼓楼、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的事业单位建制,转为企业,具体改制转企工作由所在区政府参照《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精神组织进行。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标有“管理”和“办公室”字样。

2、取消25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包括:13家一年来未从事拆迁工作的单位;3家未重新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8家已经重新成立新的专业拆迁公司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1家已成为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单位。(详见附件三)

3、暂时保留14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因14家拆迁实施单位尚有21个项目1414户居民的拆迁工作未完成(见附件四),其拆迁资质待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后即行取消。在拆迁资质取消前不得再接受新的拆迁任务。

4、确立拆迁实施单位数量与拆迁市场总量相适应的原则。对新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原有遗留问题较多且未妥善处理的单位,不得重新申报拆迁资质;鼓励取得拆迁资质的单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扩大整体规模,增强拆迁工作能力。

5、根据拆迁资质审批的管理权限规定,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办理有关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拆迁资质管理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规模及各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业绩,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规范:

第一,严把准入关。对需要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已取得拆迁资质的实施单位要促进其提高水平,使之具有独立完成大项目和做大做强拆迁工作的能力,杜绝皮包公司的产生。

第二,对已经承担拆迁工作任务,且拆迁项目数量较多的拆迁实施单位再接受新的拆迁委托时进行必要的控制;对拆迁实施单位转借或变相转借拆迁资质、临时拼凑拆迁工作人员的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对已取得拆迁资质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严格执行“六项制度”,即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投诉制度、目标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稳定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实行“依法拆迁”、“以德拆迁”、“亲情拆迁”。对于不依法办事、违规拆迁的,造成群体性上访和恶性事件发生的拆迁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暂停或吊销其拆迁资质;如有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进一步加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要求所有拆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进一步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通过清理整顿拆迁实施单位,达到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加强能力的目的,为全市的城市建设和争先进位、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建立一支规范、高效、廉洁的拆迁实施队伍。

附件:1、全市69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
2、已获省建设厅批准拆迁资质的30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
3、取消拆迁资质的25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
4、暂时保留拆迁资质的14家拆迁实施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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