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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5-04
  • 【生效日期】1994-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4年5月4日)

自198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以来,我国旅游饭店业有了飞跃的发展,在硬件标准化、软件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方面均已成为增进国际间交流、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可忽视的推动力。而一九九三年十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则标志着我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工作已纳入标准化管理的法制轨道。根据国办发[1994]57号文件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本地区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审批,评审资料报国家旅游局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办公室备案,星级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盖章,国家旅游局颁发星级标牌。

二、对三星级饭店不足五家的省、自治区旅游局,在评定本地区三星级饭店时,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检查员可参与协助,由省级旅游局审批,并报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办公室备案。

三、为保持星级饭店水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地区星级复核工作,表彰先进,儆惩滑坡,核查结果汇总后报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办公室。

四、为方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评定星级与发放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需要一次领回一定数量的一、二、三星级饭店证书和标牌。

五、国家旅游局保留直接对所有星级饭店予以警告、降级、取消星级的权力。

六、此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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