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 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
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4年5月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3]122号《关于海源县土畜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如何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刑事诉讼执行职务中,扣押、变卖海源县土畜产公司的羊绒并造成损失,海源县土畜产公司向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受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