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
(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你局《关于联营体的董事会决议能否作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提交的请示》(沪工商登(94)第1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登记注册所提交的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统一。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所提交的文件形式不规范的,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其实质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章程规定,企业要求变更的意思表示清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盖章,可以认定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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