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做好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164号
  • 【发布日期】1994-07-21
  • 【生效日期】1994-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做好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做好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国税发〔1994〕164号)

各省、自治区、协调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务院决定停征烧油特别税后,我局于今年初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49号),据了解,大部分地区已据以陆续开展工作,但进度不平衡。为使这项工作能在近期内全面顺利完成,特再通知如下:

一、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后,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的清理工作,由各地国家税务局继续负责进行,并与地方税务局做好衔接协调工作。要加强对这项清理工作的领导,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不等不拖,尽快组织人力,抓紧时间完成。

二、对国税发〔1994〕049号通知的各项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应税单位拖欠的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对虽经清理催缴,但因缴纳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清缴需减免其拖欠税款的,应按规定在10月底以前上报我局审批。

三、各地对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在10月底以前完成,并进行全面总结。现已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将总结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我局;正在进行清理的地区,可准予将总结报告在11月份报送我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