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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433号
  • 【发布日期】1994-07-30
  • 【生效日期】1994-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33号)

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以下称东航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现对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东航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东航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东航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其紧密层企业中国东方进出口公司、上海东方广告公司、上海东航房地产经营公司共3户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东航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控股关系及缴库方式如发生变化,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东航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东航集团的所属事业单位,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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