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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水政资[1994]438号
  • 【发布日期】1994-10-07
  • 【生效日期】1994-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10月7日 水政资[1994]438号)



青海、甘肃、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自治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金沙江干流

江源―石鼓: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石鼓(含石鼓)一宜宾: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江源―宜宾: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长江干流

宜宾(含宜宾)―南京: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南京(含南京)―南汇咀:地表水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宜宾―南汇咀: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汉江干流

河源―丹江口(不含丹江口水库):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丹江口(不含丹江口水库)―武汉入江口: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河源―武汉入江口: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乌江干流

化屋(含化屋)―涪陵: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5.松滋河、虎渡河和藕池河干流

地表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6.牛栏江干流鲁纳(含鲁纳)以下、横江干流盐津(含盐津)以下,赤水河干流、綦江干流蒙渡(含蒙渡)以下、嘉陵江干流凤县(含凤县)至昭化、白龙江干流武都(含武都)至昭化、唐岩河干流咸丰(含咸丰)以下、郁江干流忠路(含忠路)以下、芙蓉江干流旧城(含旧城)以下、清水江干流锦屏(含锦屏)至洪江、■水干流镇远(含镇远)至芷江、锦江干流铜仁(含铜仁)至麻阳、酉水干流沙道沟(含沙道沟)至保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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