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税发〔1994〕22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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