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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西门水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6号
  • 【发布日期】2004-01-31
  • 【生效日期】2004-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西门水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西门水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6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西门水电站库区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请示》(永政地〔2003〕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5.5331公顷(其中耕地9.80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桥西村旱地1.0133公顷、园地0.3333公顷、林地1.3公顷、未利用土地3.5333公顷,吉山村水田0.4公顷、旱地0.3333公顷、园地0.3333公顷、未利用土地4.6667公顷;曹远镇霞鹤村水田7.5266公顷、园地0.3333公顷、林地3.22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267公顷、未利用土地11公顷,汶四村水田0.5333公顷、园地0.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33公顷、未利用土地7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42.1531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467公顷、其他土地(水域)159.499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02.298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永安贡川水电站有限公司,作为永安西门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永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15.5331公顷,计入三明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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