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 【发布日期】2004-04-21
- 【生效日期】2004-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在限定的数量和范围内进行。”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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