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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吉林轻工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154号
  • 【发布日期】1994-10-20
  • 【生效日期】1994-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吉林轻工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吉林轻工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4年10月20日证监发字[1994]15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轻工公司)违反规定配股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吉林轻工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深圳时报》上公布了其九四年度的配股说明书。这一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 条第二款关于增资时间“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规定。
为严肃 证券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依照《股票条例》第 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吉林轻工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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