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4年度第二批次 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4年度第二批次
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2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4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9554公顷(其中耕地18.38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闽侯县上街镇青洲村水田2.1179公顷、园地0.569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08公顷,中美村水田1.0211公顷、园地0.5886公顷、其他农用地0.31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94公顷,美岐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88公顷,岐安村水田2.9669公顷、其他农用地1.41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1公顷,岐头村水田2.8449公顷、旱地0.07公顷、园地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567公顷,蔗洲村水田5.0481公顷、园地1.5722公顷、其他农用地1.734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25公顷,新洲村水田0.0246公顷、旱地0.88公顷、园地0.0555公顷,马保村水田0.919公顷、园地0.034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48公顷,建平村水田2.4889公顷、园地0.0984公顷、其他农用地1.0425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9.0276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75公顷、未利用土地1.5175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30.6937公顷,作为闽侯县2004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9554公顷,计入福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