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进行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进行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国税函发(1994)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已经开始,由于资源税新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方法、税额标准等方面同旧税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请各地在大检查中重视对资源税新税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要注意检查以下内容:
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未列举名称的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是否已经按照规定核定,并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了资源税。
二、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四、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
五、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
各地在检查中要随时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偏差,并将检查情况(包括94年本地区资源税收入的实现、入库和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汇总,于1995年2月底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抽查验收部分地区的检查情况。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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