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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33号
  • 【发布日期】1994-12-02
  • 【生效日期】1994-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证监发审字[1994]33号)

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证委办[1994]18号文《关于福州东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方案的审批意见》、福建省国资局闽国资[1994]233号《关于同意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有偿转让国家股认股权证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62.5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A股797.15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81.29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84.14万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你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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