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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省佛山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43号
  • 【发布日期】1994-12-12
  • 【生效日期】1994-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省佛山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省佛山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4]43号)

广东省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4]087号《关于同意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配股的批复》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315.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79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867.9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521.1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347.1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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