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
(试行)
(1994年12月27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国内先进水平,以适应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是交通行业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部级质量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水运工程建设的一流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代表行业形象。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并组成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具体实施。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0个,必要时延长为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的工程,原则上应属于大中型项目,并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不得从一个独立的、使用功能相同的合同项目中抽取部分工程进行申报。
第五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的主要项目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包括疏浚、吹填、炸礁、航道治理、通航建筑物等)、修造船工程(船坞、船台、滑道)以及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它水工、疏浚工程。其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或投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港口工程
沿海新建工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沿海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内河 新建工程项目投资800万元以上;内河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
二、疏浚、吹填(含炸礁)工程
土方工程量80万立方米以上,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修造船水工工程和通航建筑物
新建10,000吨级以上的船坞;新建5,000吨级以上船台、滑道;新建500吨级以上船闸、100吨级以上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
四、综合性水运枢纽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五、四级(含四级)以上河流的航道整治,长度不少于100公里。
六、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它水工、疏浚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七、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以及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大意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虽规模和投资水平小于上述项目标准,也可参加评选,但必须从严掌握。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境外工程
二、外国独资工程
三、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要制订创优计划,实行创优目标管理,建立质量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参加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应是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部属局级施工企业优质工程奖中名列前茅者(或为推荐的最佳工程)。
第九条 参加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相应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家或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含分期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使用期的考验。
第十条 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港口工程(包括修造船水工工程,通航建筑物及其它水工工程)
(一)参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分项工程优良率达90%以上,其中主要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
(二)参评项目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工程项目总评必须优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水工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分项工程优良率达80%以上。其中:主体工程必须优良,生产性码头及连接栈桥必须优良,港池、泊位疏浚必须优良。
2、设备安装工程:主要生产性机械设备安装必须优良。
3、生产及辅助房建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达30%以上,且建筑面积优良率达70%以上,其中综合业务楼,仓库必须优良。
二、疏浚工程
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部颁验评标准优良等级,且平均超深超宽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计算超深值和越宽值的规定。
三、其它工程项目(如航道整治、吹填、炸礁等)必须达到有关优良等级验评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
一、造成原设计使用不可弥补性的永久缺陷;
二、降低原设计使用等级或影响正常使用;
三、大中型综合工程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件;一般综合工程、单项工程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超过三年,其它建设项目不超过二年;申报年度以前参加过评选的项目,除部审定组同意保留缓评的项目外,不得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参加评选的项目,一般由主办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申报。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申报单位提供必要的评选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认真组织回访调查,征求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意见,地方项目还应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交通系统的质量监督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工程质量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局级施工企业,或部属(含双重领导)港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列出推荐名次于申报年度三月底以前统一报送部基建管理司,如逾期,则参加下一年度评选。
第五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十六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的组成由部基建管理司提名,报主管部领导审定。
部基建管理司负责(或委托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有关省、市交通厅局)组织初评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承办评选日常事项。
第十七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基建管理司负责审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交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初评组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逐个进行核验和评定;初评检查工作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对申报工程项目视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最后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根据申报材料及初评组的报告,进行综合评议,评出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项目,并以部文件公布。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审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员的资格,直至建议所有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 获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主办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由交通部授予证书和奖状;建设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总和的20%),由交通部授予奖状。
第二十一条 获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