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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事业统计规范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1-01
  • 【生效日期】199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事业统计规范

建设事业统计规范

(试行)
(一九九五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为了加强建设事业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作用,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统计工作规范,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加强经营管理的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搞好优质服务和统计监督的可靠保证。

第三条 统计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管理、计算技术与统计信息传输、统计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由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 统计法》的行政责任人员。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设置独立的综合统计机构;
2.在综合职能部门内,设置综合统计机构;
3.在综合职能部门内,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4.配备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求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并及时补充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统计人员。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统计负责人岗位职责。
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统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国家、部门、地方和本单位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制定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3.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总结、考评、检查等活动,审查签署各项统计调查和对外提供的统计信息资料。
4.组织统计人员开展 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业务竞赛、评比、交流等活动。
5.会同本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进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聘任及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综合统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是:
1.按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定期统计报表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统计调查任务。
2.审查基层、专业报表数字质量和指标间的平衡关系。
3.做好综合统计部门的台账登记工作,及时汇编各种统计资料,定期公布统计信息,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收集整理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统计资料及有关市场信息,进行历史资料汇编工作。

第九条 专业统计人员岗位职责是:
1.建立健全专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2.收集、审核基层上报的专业统计资料,准确、全面地编制定期报表,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部门。
3.负责收集加工整理本专业有关统计信息,提出专业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原始记录



第十条 原始记录是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反映,是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基础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原始记录按专业分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及时填写,严禁随意估算。原始记录要有专人填写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第五章 统计台账



第十二条 统计台账是根据原始记录、各种报表用一定的表格形式系统地、经常地登记整理的账册。统计台账分为:综合台账、专业台账、历史台账等。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按专业分工统一管理,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编号,统一制发。指标设置应本着精简、适用的原则,逐步做到统计台账标准化。

第十四条 统计台账的登记要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是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统一规定的调查文件,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填报上级规定的报表是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对非法报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各类法定报表统一由综合统计部门管理,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填报。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应根据统计台账(或内部报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计算口径、填报范围及上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报表应有填表人签字,注明日期,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单位领导人签章。报表报出后,如发现有误,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受表单位作出书面更正。

第十九条 单位内部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增设报表时,应本着精简、适用的原则,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发挥统计优质服务和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市场信息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和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和检查计划的依据,也是搞好统计优质服务和统计监督的基础。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和统计数据的质量,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分析、上报、公布、存储、保管、归档等各种管理制度和信息传输的网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1.企事业单位的年检、资质审查、资质升级、企业划型、城市综合整治等活动中的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报表为准。
2.企事业单位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必须以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信息的传输内容应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逐级提供与反馈,统计资料与信息的传输,应按综合部门和各专业部门实际需要的内容相互提供,做到资料共用,信息共享。

第九章 计算技术与统计信息传输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统计工作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发展规划,并逐步加以落实。大中型企业在“九五”期间必须配备微机,事业单位应在近期配备微机。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微机基础知识与应用操作的培训,大力开发统计应用软件,为微机的推广应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为便于统计报表汇总和实现全国建设事业统计信息联网,各地应统一使用经国家鉴定并推广的统计软件。

第十章 统计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统计人员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对已经在岗而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尽早进行统计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统计上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对已获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应进行继续教育,搞好知识更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政管理、公用、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房地产(包括开发、经营、管理、经纪、代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制造等企事业单位。村镇建设、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部直属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及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建设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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