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占林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占林地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侵占、乱占林地现象,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使局部地区的生态进一步恶化。因此,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和乱占林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森林生态系统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深刻把握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绿色山西”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观,切实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来抓。要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效益和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面貌,作为长期的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迅速遏制乱占林地的势头
建设“绿色山西”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和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林地面积的增加和林分质量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其他国家关于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要迅速开展对毁林及乱占林地行为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近几年特别是《通知》下发以来,发生在本地区的乱占林地行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要以县为单位,逐乡逐村查清采矿、采石和修路等工程建设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时间、地点、林地类型、面积、批准单位、批准人以及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对清查出的非法占用林地问题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快、从严处理。凡未经依法审批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该补办手续的要尽快补办手续,该依法处理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尽快恢复森林植被。省林业厅要组织力量对各地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抽查,对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认真查处。
各地要结合清查工作,组织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刹住毁林和乱占林地的歪风。要强化舆论监督,对典型毁林和乱占林地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林地大量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毁林占地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审核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林地利用行为
要实行现有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各地已规划和区划的林地,包括灌木林地、宜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确需占用林地的,要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的原则,严格控制、合理规划、依法审批、有序开发。要强化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凡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审核同意后领取林地审核同意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矿产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发许可证。省直林区、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区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对汾河、苍头河、偏关河、县川河、朱家川、岚漪河、蔚汾河、清凉寺沟、湫水河、三川河、屈产河、芝河、昕水河、鄂河、涑水河、毫清河、沁河、桑干河、南洋河、壶流河、唐河、青洋河、滹沱河、桃河、松溪河、清漳河、浊漳河等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林地和上述河流流程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林地;黄河及黄河干流,汾河、涑水河、沁河、三川河、昕水河以及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流程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所有湖泊和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干旱荒漠化和沙化严重地区的晋西北和大同盆地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军事禁区及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区域范围内的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主要景点、景区范围内的林地;划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林地,除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一律严禁占用。凡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禁超过批准范围多占林地。
要强化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修订征占用林地补偿办法。对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经批准后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森林资源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减收、免收和缓收,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林业、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使用和占用林地后的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四、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保护林地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保护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林业主管部门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要把保护林地和培育森林资源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毁林和乱占林地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对清理走过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少报和漏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与责任人的责任。
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依法治林,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法。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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