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 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
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法经(1995)63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54号《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号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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