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
天津市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
(津政办发〔2004〕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天津市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
为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保护和增进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现就对我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进行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农民身体健康,为广大农村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实际举措,对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居民健康体检的目的,一是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将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作为筛查重点,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二是通过了解农村居民疾病谱的分布特点和变化趋势,进一步指导农村居民合理医疗,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三是发现影响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使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不断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全市健康体检工作的督导协调,成立天津市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俊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何荣林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张峻屹、市卫生局局长张愈、市农委副主任李瑞营、市财政局副局长魏文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体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申长虹担任。市体检办公室下设专家组、质控督导组,负责制定全市体检工作方案、实施质量控制、提供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进行监督检查、安排组织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院等工作。
(二)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区县级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体检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体检工作。
(三)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乡镇农民健康体检办公室,设3至5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乡镇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并筹建体检组,负责登记制作本乡镇农民体检底册,按要求准备好体检用房和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工作的现场组织,规范登记、统计、汇总、上报体检资料及本乡镇健康检查资料的建档工作,并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和进度。
为保障全市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按期完成,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及各乡镇要在2004年2月中旬以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并立即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本次健康体检的对象是我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体检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正式启动,于2004年6月底完成。
(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有效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保证质量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区县要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强化人员培训,严格操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服务农民群众,认真完成农村居民的健康体检工作任务。
(三)各区县体检办公室要搞好农民健康状况分析,建立本地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撰写工作报告。市体检办公室组织专家完成天津市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分析调研报告,为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打下良好基础,推动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以及宣传、组织、推动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设计。根据全市农村居民的各种情况,市体检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体检综合方案设计,制定《天津市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和《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编写《体检工作指南》和其他基础性文件资料。
(二)队伍组建。按照精干、高效、机动、灵活的原则,由区县体检办公室负责组建以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巡回体检队伍和资料组,由市及区县体检办公室逐级组织全市参检工作人员,开展市、区县两级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与推动工作,安排符合要求的体检场所,动员广大农村居民积极参与,保证达到体检率。
(四)开展试点。体检工作全面实施前,各有关区县要选定一个村庄作为试点,先期开展体检工作,试点结束后报市体检办公室,由市体检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试点工作在2004年3月上旬前完成。
(五)全面实施。各有关区县试点验收合格后,在总结试点经验、调整完善本地区体检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体检工作。要严格掌握体检工作进度,做好分级质量控制和运行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体检任务。
(六)组织验收。市、区县及乡镇各级体检办公室在本地区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市体检办公室确定的体检验收标准,组织专家组严格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七)汇总分析。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区县通过对体检资料的汇总、分析,撰写本地区体检工作和资料分析报告,上报市体检办公室;市体检办公室负责组织撰写全市体检工作报告及我市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分析报告。
五、资金和设备保障
本次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提供专项补助。体检经费补助标准为:对年人均财力低于2万元的汉沽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等5个区县,原则上由市财政每人补助10元,区县自筹5元;其余7个区县,原则上由市财政每人补助5元,区县财政每人补助10元。对于农业人口较多的蓟县和武清区,市财政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替两区县财政每人分担1元。市财政补助经费合计为3019万元,各区县自筹经费合计为2597万元(各区县的经费补助具体分配数额见附表)。对生活条件较好、年人均收入较高的乡镇农民,也可采取农民自付部分体检费用的方式,但乡镇要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确保体检参加率。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人群和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孤寡老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困人群,其体检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财政补助经费集中划拨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农民体检工作开展进度拨付各区县使用;区县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工作部署使用。
体检工作所需物资设备,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统筹规划、统一采购、及时到位,为体检工作顺利实施提供物质保障。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一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