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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薪发[1995]43号
  • 【发布日期】1995-04-08
  • 【生效日期】1995-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人薪发〔1995〕43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经商外交部,各驻外使领馆、团、处,亦应执行上述规定。鉴于各国情况差异较大,各馆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驻在国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驻外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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