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96号
  • 【发布日期】1995-04-11
  • 【生效日期】1995-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5]96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浙劳仲〔1995〕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