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高检会[1995]11号
- 【发布日期】1995-04-20
- 【生效日期】1995-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4月20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高检会〔1995〕11号)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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