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检动字〔1995〕8号)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局要积极宣传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争取船方(或
其代理)、港监及其他检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中增加“动植检签注”一项。对船舶出口岸“动植检签注”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或船方(或其代理)的要求,到锚地实施检疫。
3.对已明确出口岸不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可在办理
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4.为保证船舶检疫的工作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检疫人员和通讯、交通工具。
5.进出境船舶,经检疫合格的,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可出具《运输工具
检疫证书》,并统一评语(见附件5)。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2、3、4、5.(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启驶港、抵达时间、停舶地点、靠舶移舶计划及旅客和装载物等有关情况报告动植物检疫机关。
如船舶不能按期到达,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时,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最迟须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妥。
办理进口岸动植物检疫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须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并提供装货清单、配载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对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装卸通知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凭此单向有关部门申请装卸货物。
第五条 对需要在锚地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进口岸船舶上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动植物检疫机关施加封识,在中国境内停舶期间船方不得擅自启封动用。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
出口岸手续。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应提供载货清单;如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还应出具有关动植物检疫单证。对符合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同意船方或其代理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八条 对定航线、装载非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并在24小时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允许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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