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 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
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5年6月14日(1995)行他字第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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