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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 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6-26
  • 【生效日期】1995-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 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
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冀国税一发〔1995〕16号收悉。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月并于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32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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