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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7-01
  • 【生效日期】199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1995年7月1日)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了解案件的查处情况,分析、协调、督查、指导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现印发,请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时掌握各地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分析、协调、协查、指导各地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制定案件查报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按下列情况分类:
(一)一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3.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二)二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三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各类案件的查报要求:
(一)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并于接到报告后3日内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一案一报,并随时上报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案件予以协调督查,或直接进行检查。
(二)二类案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接到报告后5日内将基本案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一案一报,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并对此类案件直接予以协调督查。
(三)三类案件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此类案件直接予以协调督查,并于案发后5日内将案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月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结果汇总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发生时间、作案手段、所开发票份数、涉案金额、税额、非法所得、涉案的地区等基本情况;
(三)查处情况(方法);
(四)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六)分析案件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的姓名、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四、委托异地协查并通知受票方停止扣、退税,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一类案件范围的,由案发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二、三类案件范围的,由案发地所在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受托的涉案地区税务机关在接到协查通知后要认真配合,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在15天内函告对方。不得敷衍塞责,更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对违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将案件的查处情况、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查案的合理化建议和各地的一些好的方法以简报或其他形式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将各地情况及经验、合理化建议向全国通报,以指导和协调各地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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