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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 【发布日期】2004-02-23
  • 【生效日期】2004-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外国籍的车辆,按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我省费额标准征收。”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重吨位核定,无标定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核定,其中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按每人座零点一吨位核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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