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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 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229号
  • 【发布日期】1995-09-14
  • 【生效日期】1995-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 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
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办发[1995]229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煤炭、有色冶金系统退出地方失业保险问题的请示》(赣劳就[1995]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国务院《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1993]110号令)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各行业系统的企业均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纳入所在地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下同)管理,并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过去没有缴纳的基金,应予补缴。
1994年12月,我部办公厅曾给各地劳动部门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上述原则适合所有的部门和系统,中央各有关部委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工作。该通知同时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及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煤炭和有色金属两个系统未提出不同意见。
1994年12月,我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统筹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2号),答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要求实行失业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再次强调国务院有关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规定,请该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工作。该公司也未表示不同意见。
因此,请你厅认真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煤炭、有色冶金系统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金,并切实做好两个系统失业职工的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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