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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 关于对南非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6]473号
  • 【发布日期】1996-06-05
  • 【生效日期】199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 关于对南非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南非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署税[1996]47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外经贸部《关于请执行中国和南非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换函的函》([1996]外经贸非函字第295号)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和南非贸易工业部部长阿莱克・欧文分别代表两国签署了中、南(非)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换函。根据换函规定,自1996年5月2日起,对双方进出口商品使用最惠国待遇的税率。即对原产于对方国家的所有货物的进口在征收关税,缴纳费用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此待遇不适用于:
(一)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双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其它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国而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从今年5月2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退还多征部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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