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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 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70号
  • 【发布日期】1995-11-15
  • 【生效日期】1995-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 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
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1月15日证监发审字[1995]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函》[成府发(1994)144号]、《关于分配给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的批复》[成府函(1995)75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关于成都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申请补办招股集资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成人行金管(1986)18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57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41423133股,其中国家持股为34744362股,法人持股71318771股,社会公众持股为3536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以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所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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