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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79号
  • 【发布日期】1995-12-14
  • 【生效日期】1995-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79号)

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委[1995]13号文《关于同意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及提请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05号《关于转让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503.8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738.875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3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475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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