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国税函〔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5〕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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