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 规划问题的决议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4-16
  • 【生效日期】1980-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 规划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
规划问题的决议

(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实施 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大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 刑法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并且在业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为实施 刑法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年一月一日起,全国各地除普遍实施 刑法以外,
正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认为,一九八0年底以前,除极少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外,全国各地要逐步做到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为此还需要切实地、系统地进行大量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在规划和执行中,必须注意抓紧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作出逐步实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等规定的规划。

(二)公安机关要做到按照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查、预审的各项规定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要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要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陪审、合议、辩护等各项制度,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实行公开审判。

(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抓紧调配干部,举办各种政法干校和训练班,并和教育部门互相配合,尽量扩充和加强政法大专院校,大力培养、训练政法干部、律师,充实各级司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司法干部的业务水平,保证 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加强司法工作的需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