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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百货大楼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3号
  • 【发布日期】1996-01-16
  • 【生效日期】1996-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百货大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百货大楼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6日证监配审字[1996]3号)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证监发[1995]11号文《关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配股方案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26号《关于转让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330万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087.9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56.0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386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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