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复[1999]256号
- 【发布日期】1999-12-13
- 【生效日期】1999-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1999〕256号1999年12月13日)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保险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二、有些在《 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执行的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与《 保险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抵触。对于此类条款,我们将进行清理。
三、你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仍应遵守《 保险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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