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21号
  • 【发布日期】1996-01-25
  • 【生效日期】1996-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证监发字[1996]21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股票承销和上市辅导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制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竞争。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7、其它不当竞争行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有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四、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上述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