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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 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发[1996]15号
  • 【发布日期】1996-02-12
  • 【生效日期】1996-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 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
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6〕15号)

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对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要优先选拔,专业选择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严格在核定编制及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接收毕业生;鼓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积极接收毕业生;大力支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各类事业单位接收博士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国家即确认其编制。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国有企业接收毕业生。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批国家重点单位,分期分批从全国高校中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学历层次高,组织能力强的优秀应届毕业生,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充实到这些单位,跟踪培养,重点使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国有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人事代理制度,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进行人事代理工作,积极疏通委托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按照委托单位提出的代理要求,在档案管理、职称考评、转正定级、出国政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重点做好“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

六、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毕业生接收政策。条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门,要将毕业生全部推向市场,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其他地区和部门也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步伐。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积极帮助推荐待业毕业生,进行档案管理、落户、培训等社会化服务。

七、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1996年接收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基层单位、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需要。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接收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接收国家重点院校的毕业生,尤其是长线专业的毕业生。

八、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工作是促进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完善信息工作制度,形成工作体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期间,重点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与有关部门配合,掌握毕业生生源信息。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手段,如印制专门的毕业生供需信息册,在人事、人才报刊开辟供需信息专栏,进行各种方式的信息联网,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信息服务。要主动与有关高校和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联系,拓宽信息沟通渠道,提高信息利用率。

九、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毕业生的假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或供需见面活动。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政府人事部门,要继续积极举办以招聘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举办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或供需见面活动,应按照我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建立相应的申报审批制度。要认真探讨毕业生人才市场规律,研究提高市场的实际效果,逐步规范毕业生人才市场活动。

十、要认真贯彻我部颁布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研究提出贯彻意见。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为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并严格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程序接收毕业生。

十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毕业生就业分配后的检查调整工作。确属使用不当或有特殊原因的毕业生,要予以调整。其中,调整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省属院校毕业生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并办理调整手续;部属院校毕业生的调整,由毕业生所属部委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毕业生院校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调整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由拟接收部委报人事部审批。各级人事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十二、各级党政机关、我部确定的国家重点单位、军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有关学校和毕业生主管部门不得收取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的教育补偿费或培养费等费用。各类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毕业生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1996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强化改革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有规划,有检查,有落实。重点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支持,确保1996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圆满完成。
19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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