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 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
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现将《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国际商务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发〔1996〕18号)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996年2月14日
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结合国际商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四)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适用于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
5.其它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务院外经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嘉奖者,或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业务嘉奖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2)进出口总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0家,全年合同额、完成营业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家外经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业务负责人。
(三)信息交流与处理能力
1.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能独立进行商务活动及处理业务文件,且具备2小时之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2.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国际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
三、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包括:宏微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商法、营销学原理、财务管理。
2.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具备以下专业理论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研究:
国际商品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实务、商品学、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跨国公司、商检、海关业务。
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实务、国际投资学、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招标、商品学、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商检、海关业务。
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济合作原理、国际经济关系概论、国际金融实务、国际投资学、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业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国际经济援助、国际税收、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跨国公司。
国际商务运营: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实务)、跨国公司、国际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管理信息系统。
3.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的任务或课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国际商务工作实践经验,解决过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调研与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国际商务运营等某一专业工作中关键性问题。
2.透彻了解涉及本专业岗位的国内外法律、政策、规范、规章、标准、惯例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工作正确熟练运用。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或进行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妥善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及合作方等各方面关系。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为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本部门国际商务方面的业务改革、业务发展提供过决策依据。
5.具有指导国际商务师工作或研究生学习的水平,审定过国际商务师的工作成果报告或研究生的论文。
6.在担任国际商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谈判,或为主参与重大项目谈判二次以上;
(2)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为主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二次以上;
(3)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过政府高级(省、部)代表团进行国际商务活动;
(4)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编写过有关国际商务工作的地区、国别政策或国家法令、法规、规章等;
(5)国家级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6)承担过省、部级研究项目,在其中一项中担任某一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二项以上主要参加者;
(7)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制定、编写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战略、规划;
(8)三年以上完成所在单位外经贸任务的组织者或主要参加者;
(9)负责(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组建过境外子公司;
(10)主持或为主参与办理过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
(11)担任经济贸易仲裁员,主持并实际办理过十个以上的案件;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过大批量进出口货物仓储与运输项目管理;
(13)为上述十二类国际商务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系统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二次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在担任国际商务师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出版过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著述(5万中文字以上),或翻译出版过具有参考价值的译著(10万中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不含摘要)上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3)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四篇以上;
(4)在国际商务工作中独立完成的分析、预测、开发、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报告或论文不少于四篇,其中至少有二篇经专家评审、论证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2.在担任国际商务师工作期间,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其成果(主要贡献者)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一次以上;
(2)对国际市场(商品、运输、租赁、工程承包、劳务、技术、资金等市场)走势作出过较准确的预测,或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从而使创汇或成交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3)对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项目之一项作出过详细、准备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4)对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专业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5)对援外、受援、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等专业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6)国际商务运营工作成绩突出,为本单位三次以上超额完成任务作出主要贡献;
(7)提出对国际商务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实用价值的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认可采纳,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8)创汇、成交成绩突出,三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9)承担或主要参与办理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并为国家挽回损失;
(10)在贸工、贸技、贸农结合工作中,效益显著,有二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11)所负责的境外子公司经济效益显著,有二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四、附 则
1.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为国家教委所规定的教材,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考试或论文答辩考察认定。
2.本条件中所规定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完成外经贸任务是指完成进出口、工程承包、经济合作、商品或劳务市场开拓等本单位专业工作。
4.国家级研究项目系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并下达的研究项目,或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有关单位确定并下达的研究项目。省部级研究项目系指省部级单位确定并下达的研究项目。
5.研究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是指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对关键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并做出重要贡献;或直接参与实施、应用和推广,并解决重要技术难点。
6.参与的研究项目及提供的论文、专著、报告、译著等均应属国际商务专业范畴;撰写论文、专著、报告或翻译著作等系指执笔人。
7.本条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