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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 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中编办发[1996]3号
  • 【发布日期】1996-03-04
  • 【生效日期】1996-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 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
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办公室、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发[1993]7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重新核定全国工商所行政编制总数36万人。为了做好这次重新核编工作,现将编制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编的指导思想。 这次重新核定工商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兼顾,制定统一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总数,实行定编定员。同时,规范工商所设置,进行合理布局;严格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 这次重新核定的工商所编制为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其经费开支统一列入各级财政供给范围。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的工商所、专业管理所、工商缉私队、经济检查队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管员、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群团组织的人员。

三、核编标准。 这次核编,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计算单位,采用分等分指标的方法,将工商所设置数量以及管理的工商企业户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城乡集贸市场数等指标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指标数值相应配备人员编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各地实有人数有多有少的现状,进行全面平衡和调整,适当增减,统一测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制总数(见附件)。对个别的边远省区,按1994年底实有人数进行核定,不作变动。

四、核编的方法与要求。 这次下达的基层工商所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会同工商局进行合理分配。各地在分配使用这部分编制时,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一是结合各地的实际,统筹安排,重点是加强经济发达和开放地区;对于商品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人员要适当控制;大量超编的地区,必须坚决进行精简。二是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办管职能脱钩工作,合理建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解决好所需事业编制,积极促进机关富余人员的合理分流。三是要结合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在完成市县机构改革的基础上落实好工商所编制。

五、实行公务员管理。 重新核编后,工商所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工商所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要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商所现有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人员选配,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能过渡或录用的人员,要妥善安置。需补充人员的单位,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国务院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精神,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六、规范工商所的设置。 各地要结合这次重新核编工作,依照《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关于按经济区域设立工商所的要求,对现有工商所布局不合理,特别是那些按乡镇设所或一镇(乡)多所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调整。要严格建所的审批程序,工商所的设立,需经申报局的上级工商局审核后,由申报局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规范工商所的职责任务,把不属于工商所承担的各种服务性、社会性及办市场的职能转移出去,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七、认真做好协管员的清退工作。 重新核编后,对各地自行聘用的协管员(指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非正式人员),要区别情况,逐步予以解聘或清退;确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离开的少数协管员可继续使用至1996年底。但这部分人员只应从事劳务性工作,不能顶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执法;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从协管员中选用部分人员。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新招聘或使用协管员。

八、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重新核定基层工商所人员编制,是加强基层工商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机构编制、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对分流人员以及清退的协管员,要加强疏导,做好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核编工作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平稳过渡。中央编委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工商所核编标准及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所编制总数。(略)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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