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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107号
  • 【发布日期】1996-03-14
  • 【生效日期】1996-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国税函〔1996〕107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
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民航运函〔1996〕149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及中国民航总局外许〔1995〕035号文件,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将于1996年3月4日,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航班号:FM0087/0088
机型:B747F
班期:每周三、六
航线:纽约-芝加哥-安克雷奇-北京-上海-东京-安克雷奇-纽约
北京、上海至东京无业务权,美国长青航空公司不再经营上述航线。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认真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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