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 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
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现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统计问题
(一)为了保证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的完整,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税收会计和统计业务,按照“谁征收,谁核算,谁编报报表和谁与金库对帐”的原则办理。即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各自的征管权限负责征收的税款及受托代征的税款,都由征收方负责核算、编报会统报表(包括税收快报,以下同)并与金库对帐。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对帐方法为:国税局受托代征的地方税,由国税局与金库对帐,然后由金库按收入归属划入地方国库;地税局受托代征的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地税局与金库对帐,然后由金库收入归属分别划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
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上报总局的会计和统计报表,仍使用现行的统一表式,按各自实际征收的税种和项目逐项编报。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调整部分已征税款的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应移交对方,具体移交方法为:
1.1996年1月1日至移交征管前的会计和统计资料应移交对方,1995年的资料不再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各地国税和地税县级及县级以下核算单位办理,县级以上报表汇总单位不再办理移交。
2.移交时还有欠税未缴的,移交方应将欠税户各单和各户分税种欠税数提供对方。
3.移交部分税收在移交征管前已发生的数据,由双方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在移交当月的会统帐表(含“税收快报”)“累计”数(包括“在途税金”和“欠缴税金”的期末余额)中作相应的调增和调减,移交前的报表和移交当月报表的本月数不再调整。
(三)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在移交前已征收尚未入库的结存现金税款和在途税款,仍由原税务局负责上解并与金库对帐,直到入库为止。
二、关于税收计划问题
(一)总局对各地的税收计划按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管理。1996年税收计划由总局按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并下达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另文下达),调整后的税收计划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总局据此对各地进行考核。
(二)只设一个税务机构的县(市)税收计划如何管理,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商定。
三、关于税收票证问题
(一)各地调整征管范围后,除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外,各地国税局不再使用印花税票及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凡是未受托代征的国税局,要及时逐级清点和核实印花税票及车船使用税标志的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做好征收人员和代售、代征单位结存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清理核实后,现存的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必须逐级上缴到省一级国税局,由省级国税局移交地税局。确实不易移交的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税局集中销毁。销毁时,必须由计财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一起监销,具体销毁手续按现行印花税票管理办法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理。
(二)委托代征的税收,使用受托方的税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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