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等6个省会城市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沈阳等6个省会城市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交通部交财发
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陕西省交通厅,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西安市交通局(委):
[1996]359号文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关于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若干政策衔接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10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西安6个省会城市取消计划单列后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基本维持目前省会城市车购费征收体制不变。即在车购费征收管理方面,省会城市仍直接受交通部管理,其车购费收入直接交部,票证向部领取,各类报表和财务决算在报部的同时,抄报所在省交通厅。部下发车购费征管文件或组织召开车购费会议,其范围仍包括这六个城市。
二、部对省会城市交通局(委)的车购费分成资金,通过所在省交通厅统一安排和划转。即在车购费分成资金安排使用和资金划拨方面,部不再直接对省会城市,改为通过省厅统一安排和划转,省厅上报全省车购费分成资金收支预算时,在备注中说明其中省会城市的有关数字。省会城市的征稽经费由部商省厅后,直接拨付省会城市的车购费征管单位。
三、上述办法从1996年起执行。1995年及以前年度的收入和分成的清算工作,仍按原办法办理。
四、1996年6个省会城市的分成资金收支预算,请通过所在省交通厅上报。
五、请各省、市交通厅(局、委)从征好、管好和用好车购费的大局出发,协调好关系,并做好衔接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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