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4-19
  • 【生效日期】1996-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

(1996年4月1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号“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鉴证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是国家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措施。根据《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鉴证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审查合同,对主体不合格或没有履约能力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致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鉴证机关予以赔偿。鉴证机关除退还收取的鉴证费外,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