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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149号
  • 【发布日期】1996-04-25
  • 【生效日期】1996-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尤其是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客运索道数量增加很快,少数索道建设、制造及经营单位急功近利,匆忙上马,忽视安全工作,造成安全隐患,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了保证乘客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促进客运索道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察力度,各索道站(公司)要加强索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

二、所有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均须向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办安全运营手续,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索道安全中心”)审查认可后,由劳动部统一颁发《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对拒不办理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进行整改或停止运营。

三、新建与改建客运索道在竣工前一个月,索道站(公司)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索道基本情况及预计竣工时间,并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索道竣工后必须进行半载、满载和偏载各40小时(合计不少于120小时)的安全试验和安全自检。在通过安全试验和安全自检后,索道站(公司)方可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省级劳动部门与“索道安全中心”在接到申请20天内按劳动部《关于发放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劳安字〔1992〕2号)要求,分工负责进行审查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基本合格的客运索道可按审查单位意见进行试运行,待劳动部审查发证后正式运营。

四、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仍需继续运营的,应在期满前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省级劳动部门及“索道安全中心”按《关于发放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劳安字〔1992〕2号)要求分工负责(复查表及记录卡见附件),复查结果报劳动部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书。

五、索道站(公司)应于每年1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索道运行情况(含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业务培训、考核,年开机时间,运送人次,设备维修,事故处理等),并同时抄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六、索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七、索道站(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 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索道(公司)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索道站(公司)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一、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复查表(略)
二、省级劳动部门复审记录卡(略)
三、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复检记录卡(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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