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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18号
  • 【发布日期】2004-02-28
  • 【生效日期】2004-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4〕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收费,合理利用配套资金,充分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实施“三步走”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城市道路、桥梁及各类市政公用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是重要的国有资源。重组、盘活和经营城市资产,开发利用道路地下资源,是运用经营城市理念、加快天津发展的客观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上述资产资源的经营利用进行统一管理,采取特许经营等办法,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我市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做法,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不再切分,市政府授权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路管网公司)以市配套办收费权作质押,扩大融资,超前进行配套建设。电力、供热和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工程费,相关部门也要用足用活收费权,扩大融资,超前同步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以配套费贷款和财政投入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网、设施产权归道路管网公司所有,通过资产积累,实现滚动发展。现有市政公用管网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方式不变。新建资产的运行维护以托管方式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养管费用来源渠道不变。

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收费范围标准,严格收费使用和管理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的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以下简称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收取;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电力和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一)范围标准。

外环线以内住宅和公建项目大配套费,按现行标准收取;城市规划道路上的中水管道纳入大配套收费范围,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标准,由市配套办统一收取。

外环线以内按规划确定的56片大配套空白区(详见附表),外环线以外5公里范围内可直接引接城市管网的住宅和公建项目,按大配套费现行标准不能满足配套建设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统一收取,专户储存,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工业基建(技改)项目大配套工程经市配套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配套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结合相关专业,自行投资组织建设。

学校教学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等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

军队营房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执行。

非经营性公建、电力和供热配套工程费,按现行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收取。

(二)收缴方式。

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项目,土地出让时注明大配套费标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签订大配套合同,并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交纳大配套费。土地部门凭市配套办出具的交费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建委根据不同建筑面积制定具体交纳办法。对一次交齐的,最后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面积多退少补;分期交纳的,在办理售房许可证前交齐。市房管部门凭市配套办的证明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不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接用设施前交齐剩余部分,相关专业部门凭市配套办的接用通知接用管网设施。

属于土地划拨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拨地手续前一次性交齐大配套费,土地部门凭交费证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拨地。凡不按规定标准、数额、时限交纳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专业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电力、供热工程建设费按现行办法交纳。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还款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使用管理。

对大配套费要严格使用管理,按工程界定范围和工程内容优先用于收费项目的配套建设,对于外环线以外5公里范围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专业贷款先期投入建设的管网设施,凡按规划实现且与建设项目配套相关的,经测算后可由道路管网公司出资回购。

大配套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工程费,按市建委的计划,由各区统筹安排建设项目。

公建项目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由市物价局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标准。

三、统一组织建设,规范破路占道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要按照统一调控计划、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审批管理、严格执法监督的原则,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配套办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办公室,对新建、拓宽、改造城市规划道路及各类管网拟建项目联合审定,做出统筹计划,市配套办作为联合办公室的办事机构,依据审定的统筹计划出据允许建设证明,规划和破路占道部门凭市配套办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建设单位在确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涉及电力和供热管线的建设工程,专业部门要调剂资金、同步建设,确保道路各类管线一次落成,并留有余量。架空线缆一律切改入地,费用摊入企业成本。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必须保证满足城市供应,不断增加城市载体功能。凡不按要求统一建设的专业部门,今后不予审批规划路由,不批准破路。特殊情况确需破路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中心区至外环线外5公里范围内随新、改、扩建城市规划道路附设的各种城市设施,均须报市配套办批准,经营性设施由道路投资者按规定实行有偿设置。

大配套工程采取委托代理形式实施建设,各相关专业部门可设立工程建设代理组织,按市场运作模式进行建设。建设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市配套办、业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验收接管、委托养管。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网施工规定,严密组织,文明施工。

违反以上规定私自开工建设、布设附着设施、架设线缆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施工规范建设的配套工程,有关部门要责令返工;对不按规定标准配套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不予发放入住许可证。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环城四区(不含外环线以外5公里范围)、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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